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1-09-01 10:20:09   作者:比乐中学   

序言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是由黄炎培、江问渔、孙起孟等著名爱国人士和教育家创建于1946年。1956年比乐中学改为公立学校。1958年,成为上海市一所完学。2010年成为国家教育部上海首批33所特色高中建设评选学校

学校遵循黄炎培先生“家校密切合作、尊重学生发展”的办学思想和孙起孟老校长“科教兴国、育人为先”的教育宗旨,形成了“比优乐学、自主发展”的办学理念和“和谐”、“求实”的校园文化,近年来,学校的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为社会培育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影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保障学校持续、稳定而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Bile High School2018年迁至上海市黄浦区肇周路420号,邮政编码为 200025;官方网址为http://www.bile.hpe.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

本校为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黄浦区相关招生政策中计划内招生,招生对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计划进行招生。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建设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浓郁的文化氛围、先进的教育思想的现代化完中,使学生在自我追求上自强、人格塑造上自律、在知识探索上自主、在生活管理上自理。使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有自我追求、在事业领域里能自我实现、在人生价值上能自我创造。使学校成为师生自我发展、自我更新、自我完善的乐园。

办学理念是:比优乐学,自主发展。其一,和谐的发展内涵。这既包括个体自身多方面素养的和谐发展,还包括个体之间、团队之间相互合作而实现的共同发展。其二,主动的发展方式,即在主动参与群体交往中实现个体自主发展。“比优乐学、自主发展”,既说明了学生和教师的发展方式,也展现了学生和教师理想的发展质量;既体现着“比乐”所蕴涵的意义,更体现着先进的教育思想。

第六条  十年内,在国际化的视野中,将比乐中学建设成具有自主教育特色的现代化完中教育品牌。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自觉主动、乐群向上”的当代新人。

具体内容:1)在发展方式上,通过主动参与各种学生组织的建设,他们应有清醒而成熟的自我意识和进取精神,并能合理地通过有组织的方式融入群体、相互合作,与同伴群体共同进取、共享成功,从而更好地掌握自己作为独立发展主体的主动权;2)在发展视野上,他们应有超越自我和他人的气魄,在理解和享受人类文明的过程中,逐步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形成宽阔的胸怀、远大的志向;3)在发展目标上,他们能在现代化的城区文明和全球视野中合理地理解自己的发展状况、选择学业发展方向和人生目标;4)在发展能力上,他们应有全面的学业修养和主动的交往能力,乃至有一定的领导素养,从而确保自己在面对日趋复杂的发展场景时善于辨析方向、选择方法,走向成功。

教师发展目标:“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具体内容:1)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中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2)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3)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4)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八条  文化精神:追求真理,探索真知,崇尚真情,完善真我

办学特色:在群体交往合作中实现比优乐学、自主发展

校训:五育并举,乐育英才

校风:团结、奋进、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勤业、精业、乐业

学风:勤奋、刻苦、踏实、主动

第九条  校歌:《比乐校歌》

校标:双手万能,手脑并用

校刊:《成长》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共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共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总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总支委员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办公室   负责学校内行政协调、内务管理和外事处理工作。

政教处  负责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及班主任队伍建设。

教导处  负责落实学校教学、教务工作,并监管教科研及各类专用室的专管员。

总务处  负责落实学校后勤管理、财务及安全保卫工作。

人事处  负责学校教工人事档案管理;做好教师引进、续聘、晋升等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编制测算工作;各类报表统计上报等。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教职工评优领导小组等组织形式,负责学校教师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重大问题;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总支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管理,配合学校统筹教师分工、年级教育活动以及年级教师与学生管理等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组内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校本研修和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以及有关部门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构建分层递进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关注学生的发展潜能,为学生创设适合其基础和潜质特点、有利于其个性特长充分展现和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学校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培养学生初步确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具有良好道德基础,初步形成健全的人格;在自主发展的学习氛围中,引导学生“学会学习”,使学生的主体精神得到较充分的展现,潜能得到较充分的开发,个性特长得到较好的发展,初步掌握终生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校实行每班设一位班主任责任制度。班主任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任免。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并负有协调本班各科教学的工作以及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作用。

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级集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会做人,学会学习,使他们成为“四有”新人。

年级组长在政教处分管并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全年级教师、班主任抓好本年级学生的学习、思想、道德规范和心理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以共同理想、兴趣爱好为动机,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的,由学生按照自愿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应该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为根本宗旨,遵循“学生发展为主,促进能力成长”的指导思想,创造性的开展理论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发展服务。

校学校学生会或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的具体指导下又有相对的独立性。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需报校学生会或团委备案。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

学生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活动应有计划性、连续性,结合本社团特点,适时提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风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市教委下发的课程计划设置标准合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课程开齐开足。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要按照学校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发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

学校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课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管理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教导处对全校的教学实施日常管理,包括课程表的编制、考试的组织实施、教师出缺勤的临时调课等。

学校教导处负责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管理。

学校教导处以及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学籍以及学业成绩实施日常管理。

学校教导处以及相关教师负责学生学业负担的日常监控。

学校教导处负责全校课程计划执行以及教学质量的日常监控。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负责课堂的日常管理。

任课教师应积极营造积极思维、踊跃学习、平等对话、相互协作的和谐课堂氛围。

任课教师负责课堂的纪律调控和应急处置。

任课教师应爱护并妥善使用课堂的设施设备,如发现损坏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以培养学生自主精神、自觉意识的需要出发,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三)关注个别差异,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四)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面向全体学生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教师的科学辅导与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五)开设心理辅导室,对学生做好个别心理辅导。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初诊并提出全面的干预建议;对于极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专业医疗部门。

(六)开设心理健康选修课、活动课或专题讲座,旨在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七)积极开通学校与家庭同步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渠道。学校要指导家长转变教子观念,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品格和行为影响孩子。

(八)做好平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专栏、黑板报等方面内容的定期更新;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对咨询纪录、咨询信件、心理测验数据、工作文件、参考材料等定期存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一项战略任务,要从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提高艺术素养,增强爱国热情,弘扬民族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造能力,全面提高素质。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学校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结合、课内课外结合、学习与实践结合的原则。

加强领导,完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活动中的作用。    

加强对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及校园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 立足普及,不断提高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水平。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习信息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使用校园网和互联网,严格防范网络安全事故。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规则,注意保守国家和部门的机密。

学校应以现代教育思想和理论为指导,以校园网和教师队伍培养为重点,本着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快学校教育信息化工程,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效能,全力服务于教育教学现代化改革。

学校应培养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理论的新型师资队伍,不断提高师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与水平,努力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教育教学的新模式、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的科研领导小组,形成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分管,科研室具体负责,教导处协助配合的教育科研管理格局。

建立学校的科研骨干队伍,形成一支由部分行政干部为核心,以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为主体,以年轻教师为中坚力量的科研骨干队伍,以带动更多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建立学校的课题管理制度,使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立项、实施、中期管理、研讨交流、结题、成果鉴定、评选、推广等方面更为规范,更有利于促进学校课题研究工作的实效性,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有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

建立学校的专项奖励制度,使教师在课题研究、论文撰写、辅导学生、个人专业成长等工作上有丰富的物质回报,有效调动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办好学校的学刊《成长》,使教师有一个公开的平台展示、交流教育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思考中的收获,营造一个乐于研究思考、善于写作交流、勤于耕耘收获的文化氛围。

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聘请专家来校做讲座,送教师外出学习、组织教师进行校际间交流等为教师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自愿的的原则,为在校学生提供营养午餐。

学校委托餐饮公司,管理经营教职工、学生营养午餐,签订详细的委托合同,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考核制度。

学校指派卫生室,根据教育局等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指派专人担任食堂管理员,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的管理。保证提供卫生、优质的营养午餐。

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于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午餐减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随意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业务进修和其他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学术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活动, 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上取得显著成绩及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35万元。学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家长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家管会” )的组织管理机制。

“家管会”是由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学校政教主任和教导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的,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而成立的群众性的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机构。

“家管会”的主要职能是:沟通家长与学校的联系,协调家长于学校的关系;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的监督,收集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宣传学校发展概况,维护学校声誉;协助学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与学校共同组织“家长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提供方便。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上海音乐学院附属黄浦比乐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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